借款人下落不明如何應對?
商人池某因周轉不靈向張某借款3萬元,由其好友袁某擔保,并寫有書面合同,后來池某經營不善,全家出走下落不明。兩年后債務到期,張向袁索債,袁以自己承擔一般保證為由拒絕還錢。張將袁訴至法院。
在正常情況下,依據《擔保法》第17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,袁某可以要求在張某沒有提起訴訟或仲裁并就池某的財產強制執(zhí)行前不承擔償債義務。可本案中舉家出走不知去向,再要求其履行義務已不大可能。這樣,保證人袁某的一般保證義務發(fā)生變化,袁某就喪失了原有抗辯權,依據擔保法第17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債權人張某有權直接向袁某追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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